睢县数字图书馆
使用指南
借阅服务
作者:佚名  来源:本站原创  添加时间:2015年07月20日

    持睢县图书馆读者证,选择交纳不同金额的借书押金,可开通读者证相应外借服务功能
    1、外借数量(含图书、期刊)
    100元押金,可借指定区域图书3册(儿童阅览室、外借室)
    30元押金,可借指定区域的期刊3册。(杂志阅览室)
    中文图书、音像制品共2册(件)。
    2、外借期限:
    图书外借期限为30天,可续借一次;期刊外借期限为15天,不可续借。
    3、外借方式
    读者凭自己的图书证号和姓名以及电话号码到本馆外借室、儿童室、杂志阅览室进行借还。
    4、续借服务
   (1)图书借期为30天,到期前可续借一次,续借期从续借之日算起,仍为30天,
     敬请于新的还书日期之前归还图书。
   (2)建议您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进行续借,以防续借不成功时,仍可亲自到图书馆办理续借或者归还图书。
   (3)图书仅可续借一次。
   (4)期刊不能续借。
   (5)如有下列情况之一,图书将不能成功续借。
   •读者证号、姓名、电话号码不正确;

   •读者证号被停借;

   •读者证已挂失;

   •读者证账户中有过期图书(包括希望续借的图书);

   •该图书已续借过一次;

   •图书条码号输入不正确。

    5、续借方式
   (1)外借图书到期前,读者到外借处办理续借。
  (2)电话续借,读者可根据外借图书由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续借手续。
     电话:0370-8272006
    6、 逾期、损坏及遗失处理规定
   (1)为使广大读者都能看到自己喜爱的书刊,请读者及时将所借书刊归还。每册中文图书、中文期刊逾期一天缴纳 0.1 元滞纳金。
   (2)图书借出时,请读者当面查看,如有破损、撕割、缺页等情况,应向工作人员申明,并由工作人员加以标明,以明责任,否则还书时,如发现以上情况者,将按我馆有关赔偿规定处理。
   (3)对于损坏图书较轻,不影响正常流通的,缴费5-10元;损坏图书较重,影响正常流通的,按遗失图书处理。
   (4)遗失图书,可购原图书书名、作者、版权页均相同的图书赔偿。
   (5)不能购原书赔偿的,对于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格的10倍赔偿,1985年—1995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格的5倍赔偿,1995年以后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格的3倍赔偿。
   (6)图书的赔偿费用,用于本馆的馆藏建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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